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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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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2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重:(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不足5公斤;(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不足10公斤;(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不足20公斤;(4)醋酸酐不足50公斤;(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5)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公斤以上不满250公斤(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公斤以上不满500公斤;2、情节严重的:(一)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情节严重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二)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节之一的(三)3、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制毒物品数量是情节严重的最高数量的五倍以上;(二)符合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情节严重的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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