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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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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 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走私制毒物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走私的制毒物品的数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这些都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最终量刑标准的。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对嫌疑人的量刑是有利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境(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斤;(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及单方制剂超过5公斤,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超过100公斤;(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超过10公斤;(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超过20公斤;(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超过150公斤;(六)醋酸酐、三氯甲烷超过20公斤;(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40公斤;(八)其他用于制毒的原料或配剂相当数量。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诉讼数量比例转换为一种制毒物品,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诉讼。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立案追诉。实施走私制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是被欺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丢弃货物逃跑的;(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五)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交付手续的;(七)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逃避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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