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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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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1-苯-2-丙酮5公斤以上(2)麻黄碱、伪麻碱及其盐类及其盐类及其单方制剂5公斤以上、麻黄素浸渍膏、麻黄素浸渍粉100公斤以上(3)3、4-甲基二氧素-2-丙酮、甲麻素(甲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丙酸素及其盐类10公斤以上(4)胡椒、黄素、黄油、异黄素、麦角樟、麦角胺、麦角碱、邻近二十公斤以上)、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碱)、甲基碱)、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钠类10公斤以上非法运输,携带2种以上的毒品出国(边境)国境,每种毒品都没有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根据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的比例换算为毒品后,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立案追诉。为了走私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精制等方法非法制造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预备)立案起诉。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检查容易毒品的化学品,结合行为者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是毒品进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是有证据证明是上当受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隐藏、夹持、伪装或其他隐藏方式运输,携带容易毒品逃避检查的(3)抵抗检查或者在检查中丢弃货物逃跑的情况(4)通过伪报、伪装、伪装等隐藏手段逃避海关、伪装等检查等,选择非检查的方法,或者在海关的地方进行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等知道他人实施走私毒品犯罪,为其运输、保管、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由走私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起诉。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A.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B.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②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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