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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赔偿金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只要劳动者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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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赔偿金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从中国取得的收入,是指从中国取得的收入;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是指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第五条规定,下列收入,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都来自中国的收入:(一)因就业、就业、履约等原因在中国提供劳务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在海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就业的收入来自海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国人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附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的区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受雇获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收入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提供各种劳动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雇佣关系和被雇佣关系,后者没有这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实施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专业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他们可以提供各种服务。因此,如果对在缔约国申请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要求,必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证明:1。职业证书,包括注册证书和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书,或者是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时注明其目前从事专业劳务的职业:2。提供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明其与公司的关系是劳动服务关系,而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审核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不享受公司员工待遇。(二)从事劳务服务的劳务报酬按相对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服务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承担质量责任。(四)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有关事项或者难以区分的,仍然应当将其所从事的劳务视为非独立个人劳务。二、外国人提供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无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员工,为贵公司提供R&D活动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规定,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受者在中国。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税额:扣缴税额=接受人支付的价格÷(1)×税率财税201337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和知识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R&D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认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一)R&D和技术服务。R&D及技术服务,包括R&D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R&D服务是指研究和测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业务活动。
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依照《劳动合同法》,有五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如职员在孕期、产期的;连续工作十五年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等。 3、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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