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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请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2021-11-11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从中国取得的收入,是指从中国取得的收入;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是指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第五条规定,下列收入,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都来自中国的收入:(一)因就业、就业、履约等原因在中国提供劳务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在海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就业的收入来自海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国人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附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的区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受雇获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收入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提供各种劳动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雇佣关系和被雇佣关系,后者没有这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实施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专业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他们可以提供各种服务。因此,如果对在缔约国申请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要求,必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证明:1。职业证书,包括注册证书和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书,或者是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时注明其目前从事专业劳务的职业:2。提供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明其与公司的关系是劳动服务关系,而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审核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不享受公司员工待遇。(二)从事劳务服务的劳务报酬按相对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服务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承担质量责任。(四)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有关事项或者难以区分的,仍然应当将其所从事的劳务视为非独立个人劳务。二、外国人提供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无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员工,为贵公司提供R&D活动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规定,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受者在中国。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税额:扣缴税额=接受人支付的价格÷(1)×税率财税201337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和知识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R&D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认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一)R&D和技术服务。R&D及技术服务,包括R&D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R&D服务是指研究和测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业务活动。

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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