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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可以依法罚款或者处罚滞纳金 行政单位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单位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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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罚款收据,不得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为人民警察没有出具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这个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人民警察不出具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也就是说,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是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行为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是出具的罚款收据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被处罚人也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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