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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住房,在婚姻期间发生拆迁,利益如何归属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时只是对房屋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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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住房,在婚姻期间发生拆迁,利益如何归属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时只是对房屋进行征收,不考虑家庭成员婚姻与否,拆迁利益是被拆迁房屋的转化形态并没有改变财产性质,因此拆迁利益仍然归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在拆迁时根据家庭成员进行安置,有配偶的安置利益,所以配偶享有的这部分利益属于配偶所有。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那拆迁利益自然归双方所有。
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房屋作为婚前财产的认定,主要从实践登记和购房款三个方面来判断。首先,前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的房子,应当认定为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其次,父母明确表示赠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也是。再次,婚前交付全部购房款,婚后才拿到,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前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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