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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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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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