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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彩礼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那么这部分彩礼就不用返还了。只...
1、结婚登记后离婚的彩礼一般不需要返还,归女方个人所有。不过如果夫妻符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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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般情况下离婚彩礼钱不可以要求返还给男方,但是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离婚时如果男方要求返还的,女方需要将彩礼返还给男方。 所谓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婚前赠与的财物离婚时能否请求返还,这是个一直为之热议和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为你提供案例分析,为你提供相应意见。 1999年1月,家住四川省泸县某村的罗某与同镇女青年江某经媒人介绍,发生恋爱关系。谈了5个月朋友后,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荡然无存。1999年10月,江某一气之下将丈夫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撤回诉状。婚未离成的江某以嫁出去的女的身份回到娘家居住至丈夫罗某起诉离婚,双方一直没有往来。 罗某在2000年写给法院的起诉书中,一是要求法院准予他与江某离婚,二是要求法院判令江某返还其婚前借给的买家具款8000元钱。对此,江某一口咬定8000元钱是赠与行为,是罗某按农村风俗赠给的订婚钱。 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没有支持罗某要求妻子江某返还8000元借款的其他诉讼请求。罗某将希望寄予二审法院,也得到了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结果。 点评:本案中,究竟这8000元钱是什么性质呢?很显然,罗、江二人是各执一词的,一个说是对方索要,一个说是对方赠与。二人甚至在钱的用途上也难以统一,一个说是索要的家具钱,一个说是对方给的定亲钱。其实,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是能解开这一难题的。就本案来说,这8000元钱显然是赠与。《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如果8000元钱系江某借婚姻索取,离婚时是应当返还的,因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是自愿的赠与,罗某则没有把自愿送给他人的东西又追回来的请求权。从本案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8000元钱确系赠与,故法院没有支持罗某诉讼主张。 了解更多离婚财产相关,可咨询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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