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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 1、经罪犯所在监狱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邀请驻监狱检察院(组)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 3、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四、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批准。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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