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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继承人表示愿意继续使用的,那就由继承人继续使用;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是继承人表示不使用的,就要根据宅基地的属性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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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继承而言,女儿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女儿可以继承。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居民住房属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 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农村居民行使上述权利,不限于居住用途。可以利用宅基地及房屋从事小规模、无污染、不扰民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 在过去,农村居民建住宅所使用的土地是无限期、无偿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很多地方开始试行农村居民住宅有偿使用。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的补偿,不得平调。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应区分经过规划和未经规划两种不同情况。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均分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一般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以上便是怎么样才算有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详细解决方案,望采纳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权。注意这里只是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边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使用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事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扶绥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的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与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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