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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虚开发票金额是否可以认定为真实金额的认定问题

2024-11-1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必须注意虚开发票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请人替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3)引导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些行为都被视为虚开发票,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果以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名义,为他人或本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有真实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虽然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却请他人代替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如果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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