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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告前夫不履行探望协议获支持

2022-10-26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父亲A共同生活,母亲B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双方又口头协议,B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但离婚才一个多月,A就拒绝B探望儿子,今年春节后B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星期探望儿子一次,每次不少于24个小时,并且在寒暑假及新版的法定假期间,儿子在身边连续居住2-15天。A认为,原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抚育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另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一方不负担费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不得作为另一方中止探望权的依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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