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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合同诈骗罪是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罪名,很多受害人反映报案之后,公安却以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为由,拒绝立案,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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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概念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有以下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对合同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A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定或履行合同的D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的E以其他欺骗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极容易和合同诈骗罪混淆,其实区分他们的关键是:A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或违约等情况的争议。B一般的合同欺诈骗取的财物数额不大。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关键是利用合同诈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要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看对方在签订或者合同时是否有欺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是否有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等等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论处了。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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