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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罪名,很多受害人反映报案之后,公安却以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为由,拒绝立案,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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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概念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有以下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对合同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A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定或履行合同的D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的E以其他欺骗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极容易和合同诈骗罪混淆,其实区分他们的关键是:A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或违约等情况的争议。B一般的合同欺诈骗取的财物数额不大。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关键是利用合同诈骗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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