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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 1、宣布无效; 2、撤销违法; 3、重作行为; 4、修正违法; 5、履行职责; 6、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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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九章,五十三条,第三、九、十六款,第十三章,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均对公务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不胜任工作、不履行义务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条款。有关行政法律也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以上行政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有关行政法法律和法定程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揭发检举等途径,维护法律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行政不作为可以行政诉讼,但是有条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受案范围是: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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