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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 1、宣布无效; 2、撤销违法; 3、重作行为; 4、修正违法; 5、履行职责; 6、承认...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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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一般来说,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投诉、举报任何公民都可以进行,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事实,但是在举报或者是投诉时,要注意提交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这样,接收举报或者是投诉的机关才会有理由相信,举报存在一定的真实性,才会进行调查。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责任,但并非所有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诉讼,只有行为对特定人员作出时才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如果当事人对某项条例或规范不服,不得以行政机关失职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因此,起诉行政不作为的只有与该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者。行政机关应履行而不履行,损害当事人利益时,市民可以随意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提交申请事项时,行政机关不予批准也要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市民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如果还没有回复,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提交申请的市民可以补充资料再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不做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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