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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罪, 其中一名股东的立案地位, 如何确定职务侵占罪

2022-01-23
一、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此案中,另外两名股东身兼副总的职务,属于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他们的职务权限,私刻印章、伪造合同、侵占公司款项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400多万,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直接的调查就是400的去向以及原因就可以了,应该是不难的。 二、报案的主体个人就可以了,公司利益损失是十分明显的,可以以公司名义要求赔偿 三、基本立案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对于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的行为,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保护你的合法权利,这是合法的救济手段。 如果公安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的,也是可以的。对于如此明显的案子应该来说处理比较明确快捷的。 公安介入后直接等调查结果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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