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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借口,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下产品的消费者导致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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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随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下产品的消费者导致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准则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宜腐的三、在線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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