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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是恶意占有。 ⒈只是此种恶意占有暂时不发生效力,被立法者冻住的一种状态。当恶意占有人有他主占有的心态及时返还,便构成无因管理...
遗失物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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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为: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交给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2、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3、根据此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对于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遗失物的主人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遗失物占有的,也就是这里所谓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赔偿或者提出让无处分权人返回遗失物。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解释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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