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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
不能。根据一件事不再合理的原则,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得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理由。《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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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一般在逮捕后再次调查案件的实际情况,找到更有力的证据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条规定,调查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工作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查明犯罪事实,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说,从立案到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
案子的始和终最后都需要检察院来把关和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是根据决定来执行而已。公安局把案件移交检察院,说明侦查结束侦查终结,但也不排除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你没有新的事实,经过法院申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最终权利还在法院,需要院对事件进行最终定性。法院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你没有新的事实,那么属于同一事项,法院不会进行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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