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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刑事责任追究?

2021-06-30
所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7条,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修改了此提法,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出: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注意:此处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条,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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