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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要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尽到提醒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到提醒义务的那么该管辖协议无效,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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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条教的产生和发展.首先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合同是人们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纽带,交易的当事人,但是某一种类的交易活动总是具有许多共性的东西。 1、公平原则。 2、合法原则。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原则。 4、着重保护承诺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况如下: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制定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恐吓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用途。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6、造成人身损害可免责的条款无效。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以技术手段强制交易。8、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规定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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