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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有效的情形

2021-11-10
目前合同中有一种条款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不是随时有效的,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1。一方通过欺诈和胁迫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导致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表达意思。以欺诈或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双方非法串通,共同制定一定的格式条款,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或者其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也叫隐匿行为。在这种行为的实施中,当事人故意表现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不是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他们的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建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必须遵守格式条款。任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损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双方同意,也是无效格式条款无效。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一家中介公司提供自制的《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向中介公司支付2%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是中介公司增加买方责任,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所以这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6、可以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对造成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以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弱势一方在某些场合因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而接受此类条款。例如,格式旅游合同规定,旅行社因参与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伤害,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这种无效的格式条款。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例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况,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规定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另一方不需要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较高,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旨在保护双方利益受损的一方。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这里提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第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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