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职务犯罪辩护技巧: 一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二是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之中有许多个性特点,如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等方面有其突出的特殊性。 宏观决策: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权衡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之间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面列举出了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的四个方面:一、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进行无罪辩护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亲属,其委托的律师等作为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辩护的行为人必须要立足于基本的案件事实,在提出己方的辩护观点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据为依据,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采纳。
看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是使用了欺诈的手段。 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62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