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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国家土地确权,只是对现有承包土地确权,并不是让重新发包土地,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并向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举报。法律链接:《土地承...
现场测量。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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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在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的面积和用途确权登记,但对征用后多出的承包地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发生新的纠纷。第四条: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在村、组内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然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第五条:在第二轮承包期间,村里动过土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照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第六条:没有批准进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以上就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纠纷处理的六大原则,通过原则第一条可知,本次土地确权登记按照新测面积进行登记,同时在土地确权中遇到纠纷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采取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起诉等途径及时解决纠纷,以方便进行确权登记。
针对你的问题农村土地确权与二轮承包面积不相符,可以参考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对实施农村一轮、二轮土地承包时,因耕地土质、地力、远近以及农业税费等因素,采取将地力等级较差耕地,按一定折扣比例折算后分配。 造成实际承包面积小于合同和证书法定面积的承包地,应依据农村二轮承包合同、证书和台账等法律文件约定的承包地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采取科学的测绘技术,以标准亩为计量单位,查清承包地实际面积,并依据实测面积,重新签订合同,更换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变更登记。 但不论实测承包地面积大于或小于二轮承包合同和证书登记承包地面积,都应依据本次土地确权查实结果据实登记,不得随意调减或调增农户承包地面积。
如果依法批准用地的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界线清楚,并与地籍调查中的实地范围界线一致,而界线内的面积不一致时,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权。”可以按照地籍调查实际面积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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