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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者提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要求。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如下:(一)申请赔偿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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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 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文所述就是对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可以与行政诉讼一起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者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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