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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术语,工程签证就是索赔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设计变更,就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属于索赔范畴的工作还有很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如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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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金额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确定的赔偿的损失项目一般包括投资、建材价格、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方的赔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的验证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验证。经验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验收。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第279号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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