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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佛山参保的,可以在佛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反之不可以。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参保的,在工伤事故发生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在中山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中山。用人单位如果在佛山注册并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佛山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在佛山参保的,不可以在佛山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3、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4、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5、个人或境外机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佛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一、保胎假 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医生开具证明,应按照病假处理,按照病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一般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一般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基本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98天+30天奖励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关但并不等于产假工资,发放方法如下: 1、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 2、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 3、就高不就低。 四、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一般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80%发,再延长按七成发。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 4、单位应当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 产假工资就是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上海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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