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
1、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详细内容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于探视权的规定一般都是建立在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基础上来进行的。探视权的行驶是需要双方进行探讨的,然后最终结果还是由双方共同达成一定的共识这样才可以,否则纠纷的情况肯定是要出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