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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农村社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将产业发展、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促使城乡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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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办理本村民小组相关事项。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及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发送手机短信、印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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