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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然后按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补偿。工伤保险规定中,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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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在工作中被打伤完全符合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在工作中被打伤完全符合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
因为工作被人打伤,员工本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公司进行了赔偿也是应该的。该员工获得工伤赔偿,不影响其主张民事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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