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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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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封存的就不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是“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可见,是封存当时给病人现场用的药,而不是药剂科同批号尚未发出的药。尸检报告是不可能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的,那需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药剂科主任没有责任,应当要检验的是给病人用的药而不是药剂科同批号的药,如果一定要检验该批号的,现在医院没有了,还可以去药厂找。
这个比较难收集证据,怎么证明是医院的问题,如果可以证明可以起诉医院。
1、精神病人属于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双方不适合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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