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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下:(一)加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行政强制法是关于行政强制的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中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2012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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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在延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
滞纳金不能超罚款 105号令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的规定,解决高额“滞纳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行政强制法滞纳金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105号令借鉴了《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第52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即从4月1日开始产生的滞纳金,将按照该规定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罚款的本金数。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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