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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
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支付金钱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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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和汇款;以及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产。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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