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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批准不能擅自解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
不能免除票据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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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向下列情况的持票人支付:(一)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通过欺诈、盗窃或胁迫获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于明知有欺诈、盗窃或胁迫等情况,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知道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理由。
对于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可以背书。例如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不得进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人进行背书转让的,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的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6)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7)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8)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9)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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