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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购买期房时遇到烂尾问题,同时保留月供义务?

2024-11-12
如果购买的房产出现了无法交付且可能导致无法顺利履行的烂尾现象,消费者需要继续承担房贷义务。在金融机构批准或法院裁定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还款。对于这种房屋烂尾事件,业主可以采取多种合法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首先,当开发商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购买者可以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其次,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过长且满足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购买者可以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作为正当理由,请求终止与开发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其退还所缴纳的购房款项,同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最后,如果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而被迫停工,导致房屋始终无法如期交付,购买者可以自行发起行动,向法院申请启动开发商的破产程序。一旦进入公司破产程序,便可由法院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的破产清算小组,由该小组负责对开发商进行破产重组工作,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的方式,使项目得以重新启动。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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