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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购买、租借等非...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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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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