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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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