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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原则。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等证件,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方法,公示从业人...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五级联网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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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为无合法件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六)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七)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八)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九)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权益;(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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