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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
受贿罪是否适用缓刑的条件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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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受贿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日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受贿罪适用缓刑有哪些条件,受贿罪适用缓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是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他们违背自已的职责,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败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比团体的声誉,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对于本罪的认定和处理,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有关情况的处理上,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调查取证,特别是受贿的实际数额大小,以及造成的恶劣程度都是作为量刑处理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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