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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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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机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有价证券、货币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赔是指积极向他人索赔的收入是指积极向他人寻求利益,包括违法利益和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实施,但由于单位意愿支配,以单位名义、单位利益实施,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2、在经济交易中,账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索赔、接受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不为他人寻求利益,也不应该遵循犯罪论。回扣和手续费记录在账本上的,也不应该用犯罪论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国有机构。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地位,他们违反自己的责任,要求或接受他人的财产,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利,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重侵犯国家机构的正常职能活动,损害国有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人比集团的声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有受贿、为他人谋利的动机。公司受贿罪的故意,经公司决策机构的许可或同意,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负责人故意受贿或受贿的行为表现出来,是法人整体意志的表现。
受贿罪的组成要素如下:1。对象要素为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2。客观要素为索取、接受他人财产、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3。主要要素是国有单位;4。主观要素只能是故意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交易中秘密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贿赂的条件有: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国有单位;2。犯罪对象是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要求和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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