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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机关未及时查清事实,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2021-11-15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并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扣押期限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和扣押的决定。为了充分发挥查封和扣押措施的作用,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不仅要遵守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还要遵守查封和扣押期限。尽可能在查封期间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来不及做出的,应当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解除查封、扣押。例如,《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并在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产;经调查核实无传销或者不再需要查封的,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应当退还。

相关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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