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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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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按行业标准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建筑,以下为一类建筑工程: 1、12层以上或檐口高度36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24米以上或檐口高度18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50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 第一,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工业建筑: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可以叫厂房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厂房类建筑又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大类。农业建筑: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第二,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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