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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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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应当由取得燃放专业资格的人员燃放。
违反本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公安、安监、交通、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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