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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业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6)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8)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9)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1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4)企业住所证明(如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7)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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