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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
企业如果不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去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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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第三条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有工伤认定职责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第六条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通知受伤害职工所属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通知受伤害职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伤害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伤害职工死亡的,通知其近亲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一、工伤鉴定后工厂不认可的可以向工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个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发生法律效力,不由得用人单位不承认。用人单位不按鉴定结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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