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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算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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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劳动者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认定我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1996年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工伤认定则限制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认定为工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没有这种限制,即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是否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还是有无责任,都应当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关于加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如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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