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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未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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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需要分情况处理。 第一,如果双方都主张得到房屋所有权并且愿意竞价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第二,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价格评估,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评估价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第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只是要求分得价款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房屋拍卖,扣除拍卖所需的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都没有能力给予对方相应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按份共有。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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