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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布破产,工人的工资将在破产清偿前优先清偿,否则法院将不申请破产。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偿除破产费后,第一顺序为职工工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企业破产的共有三类人:1)债务人自己;2)债权人;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当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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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布破产,在破产清偿前会优先清偿工人的工资,否则法院是不予通过破产申请的。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清偿除破产费用后, 第一顺序人是职工的工资、工伤医疗补助、拖欠职工社保医保、国家规定的补偿金。 第二顺序人是一般保险、税收。 第三顺序人是普通债权。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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